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黄冈大别山大健康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uanggang Dabie Mountains Health Industry Federation
缩 写:HDMHIF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黄冈市内从事大健康产业种植、生产、加工、研究、应用的相关单位联系政府部门、开展行业协商和自律、推动技术创新进步、促进大健康产业良性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健康产业更快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黄冈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黄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的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170号(青砖湖路336号)。
第二章 党建及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黄冈大别山大健康产业联合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负责人变更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本会积极组建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并按照市总工会和团市委要求开展好工作。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大健康产业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参与黄冈市有关大健康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促进政府机构与企业间的沟通、对话;
(二)组织会员参与和承担与大健康产业相关的技术开发、实验任务,以及推进产业发展活动;
(三)协助有关方面实施各机构对相关企业的扶持性金融支持;
(四)组织大健康产业领域学术交流活动、技术合作并提供产品、市场、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开展对会员单位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大健康产业科普知识宣传活动,为会员单位开展产品推介、市场推广、咨询培训、合作交流、招商洽谈、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六)参与政府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黄冈大健康产业发展基地”等各类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策划、组织和招商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承担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六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黄冈从事大健康产业种植、生产、加工、研究、应用的企业法人。
第十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侯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侯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热爱联合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
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长、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长、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3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